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壹)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2)右轉,向右變道,超車後駛回原車道,並靠路邊停車,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在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條件下夜間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但後車與前車近距離同向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在霧天行駛應開啟霧燈和危險警示閃光燈。
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自行車或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3)嚴禁酒後駕車;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並發出信號,不得突然猛轉,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超車;
(五)不準牽引、攀爬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準雙手離開把手或者手握物品;
(六)不得助跑並行、互相追逐或者纏繞比賽;
(七)不得騎獨輪車或者兩人以上騎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安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