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的行為很自私。疫情期間,作為公民,我們有義務配合疾控人員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嚴格遵守當地的疫情防控政策,堅持不聚集,確保切斷疫情的感染鏈人人有責。於是,李為了個人利益,私自舉辦教學補習班,聚集多名學生,是不對的。疫情期間,各行各業的經濟確實受到壹定影響,但暫時停止聚集是為了未來。
第二,李的行為缺乏職業道德。雖然李是壹名退休教師,但他仍然應該遵守教師職業規範。國家已經明確放開教育制度?雙減政策?並嚴厲打擊課外輔導機構。作為壹名教師,李的意願不僅無視國家的規定,還在沒有任何教學條件的地方進行培訓。作為老師,他不把學生的身心健康放在第壹位,說明他的行為已經脫離了?師德?李的行為必須受到教育系統的嚴懲。
第三,李的行為已經觸犯了相關法律,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李惡意聚眾導致疫情擴散,隱瞞行程軌跡。該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事實和造成的影響,李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也警示我們,無論是普通公民還是行業從業者,都必須遵守法律,不能挑釁法律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