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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有效規範中小學辦學行為的若幹規定

為進壹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小學校管理規範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教基壹〔2009〕7號)精神,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現就規範中小學校辦學行為作如下規定。

第壹,嚴格規範作息時間。小學、初中、高中學生每天在校時間分別不超過6小時、7小時、8小時。睡眠時間分別不低於10小時、9小時、8小時。住校生每天晚自習時間不得超過90分鐘。走讀生晚上不學習。

第二,嚴格規範授課時間。義務教育階段每學年總教學時間39周,其中上課時間35周,學校機動時間2周(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如學校傳統活動、文化節、運動會等。),以及2周的復習考試時間(九年級下學期的復習考試時間可以增加2周)。寒暑假,國家法定節假日***13周。高中總教學時間41周,其中上課40周,社會實踐1周。寒暑假,國家法定節假日***11周。學校不得增加或減少教學時數。

第三,嚴格執行課程計劃。學校應根據國家和省頒布的課程計劃安排課程表,所有課程壹起開課。不允許調整、增減課程和課時,趕不上教學進度,提前結束新課程。

第四,嚴格執行體育活動時間。學校要開展陽光體育運動,采取措施保證中小學生每天鍛煉1小時。中小學全面推行大課間體育活動制度,每天早上組織學生開展不少於25分鐘的大課間體育活動。寄宿學校每天組織學生做早操和習題。

五、嚴格控制學生作業量。小學壹二年級沒有書面作業。小學其他年級每天作業量控制在1小時以內,初中作業量不超過90分鐘,高中作業量不超過2小時。

第六,嚴格規範考試行為。小學壹二年級每學期可以有壹次語文數學期末考試,三年級以後每學期可以進行語文數學外語期末考試。其他科目以考試為主,不進行期末考試。初高中每學期考兩次期中和期末科目考試。除初三外,其他各年級壹律不得舉行區域聯考和模擬考試。教師平時可以根據學科單元(模塊)的學習完成情況,進行必要的單元檢測和自測。考試內容不允許超出課程要求。小學考試取消100分制,實行等級和鼓勵性評語的評價方式。中學實行學業水平與綜合素質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方式。嚴禁公布學生考試成績,根據考試成績對學生進行排名。切實加強高考信息管理,禁止任何部門和學校利用各種媒體宣傳和炒作學生高考成績。

七、嚴格規範各類競賽。嚴禁在小學舉辦各類學科競賽,嚴禁市、縣(區)在轄區內面向學生舉辦各類學科競賽。未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部門、團體和學校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參加各類學科競賽,不得“以賽促學”或“以賽推銷”任何物資和其他商品。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商業慶典、開學典禮等活動。

八、嚴格管理學生用書。各地應在省教育廳每年公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擇教學用書,未經省教育廳批準不得隨意換版。嚴禁任何部門、組織、學校和教師組織學生統壹訂購教輔材料和學生用品;教師不得向學生推薦或變相推薦教輔材料,不得用教輔材料布置作業,不得通過訂閱教輔材料牟利。

九、嚴格規範招生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不得舉辦或變相舉辦與入學掛鉤的選拔性考試,不得將學生獲獎、競賽、考試成績和參加奧賽等培訓班與招生掛鉤。普通高中招生要重視將初中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招生的重要參考,逐步擴大示範高中招生指標向區域內初中平均分配的比例。嚴格執行高中招生“三限”政策。

十、嚴格規範排課行為。所有學校實行均衡編班教學,按規定控制班級規模,小學班級人數不超過45人;初高中班級學生不超過50人。義務教育階段沒有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也沒有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嚴禁學校以超長班、實驗班等名義舉辦重點班,嚴禁學校以學生獲獎、競賽、考試成績作為安排班級的依據。

十壹、嚴禁舉辦復讀班。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資源舉辦、參與或者變相舉辦復讀學校和復讀班,不得招收往屆高中畢業生復讀班,不得為社會力量舉辦的復讀班提供教學場所和教師。

十二、嚴禁違規補課。全省中小學(含民辦中小學)不得利用節假日、雙休日和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高三學生在自願、免費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教學需要在寒暑假補課,補課時間不得超過假期的三分之壹。天氣特別冷的時候不應該組織學生補課。學校不得利用假期舉辦學科培訓班、超長班、奧賽班、興趣班、高級班等。,不得將校園、校舍出租給其他教育機構舉辦各類培訓班。

十三、嚴格規範學校改制。有效維護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公立學校不得出售或轉讓。中小學、幼兒園全面停止審批新建改制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對原有改制學校進行認真清理和規範,明確辦學性質。不得再實行“國有民辦”、“公辦民辦”、“民辦”等辦學形式。

十四、嚴格規範教師行為。中小學教師應嚴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江西省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八項禁令》。

十五、嚴格規範評價標準。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義向教育部門下達中考指標,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向學校下達中考指標,學校不得向班主任下達中考指標,教育部門、學校和教師不得根據學生考試成績進行考核,升學率不得作為評價、獎懲學校和教師的主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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