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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的扶貧腐敗通報是怎麽回事?

近日,有消息稱,湖南通報了22起扶貧領域腐敗典型案例。

日前,湖南省紀委通報了近期22起扶貧領域腐敗典型案件。它們是:

1:永州市江永縣下岑鋪鎮底鋪村村民蒲兆三等公職人員騙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問題。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下岑鋪鎮底鋪村村民蒲兆三、水源頭村村民徐來春、乳石江鎮矮寨村下崗職工徐永福、江永縣原綜合公司高等人在源口自然保護區、乳石江鎮、桃川鎮等地,利用多名國家工作人員和村幹部的便利,以112戶的名義,申報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294.2萬元,其中向危房改造戶發放719700元,騙取222.23萬元。蒲兆三、徐來春、高、徐永福被江永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時任江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危房改造辦公室主任易因涉嫌參與詐騙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時任源口自然保護區局副局長廖建傑利用分管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蒲昭三賄賂2萬元,被免去源口自然保護區局副局長職務,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時任粗石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郭偉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粗石江鎮宋村多名村民違規申報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負有主要責任,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時任桃川鎮黨委委員、武裝部長、常務副鎮長羅春生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利用分管桃川鎮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桃川鎮多名村民違規申報、騙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原口自然保護區職工周、時任桃川鎮政府工作人員胡周德、桃川鎮壹口村村委會主任尹榮祥、桃川鎮村主任蔡、鄉文化站職工李、錢嘉東鄉村原黨支部書記何祖陽、錢家洞鄉山豐村黨支部書記楊盛翔、蘭溪鄉香花井村黨支部書記何繼旺、粗石。

2.常德市澧縣孟茜鎮副鎮長等人截留克扣、違規發放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問題。2015年8月,為解決2014危房改造戶李住房費用不足的問題,為巖頭嘴居委會危房改造對象夏申報2萬元,其中9000元支付給夏,其余1.1.00萬元用於幫助李償還建房欠款。另據調查,在2015危房改造中,巖頭嘴居委會經同意,以解決居委會支付給五保戶劉某的房屋維修資金為由,違規從危房改造對象丁某的補助資金中截留克扣10000元。李永清違反了群眾紀律,受到黨的嚴重處分。巖頭嘴居委會支部書記趙洪祥、居委會委員胡仙芝、會計王、出納彭秀芳均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益陽市桃江縣松木塘鎮侯家山村黨支部書記歐慶華多次申報、騙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2012年,歐慶華在擔任侯家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委員期間,為婆婆丁某建了4間平房,並以丁某名義申報危房改造補助款。同年,歐慶華再次以丈夫吳某的名義申報危房改造補助。丁某、吳某各獲得危房改造補助款8000元,其中吳某獲得歐慶華多次申報的補助款。組織審查期間,歐慶華全額上繳違紀所得。歐慶華違反廉潔紀律,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永州市道縣香林鋪鎮池壩塘村原黨支部書記周文龍虛報冒領占用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問題。2012年,任赤八塘村黨支部書記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在明知本村五保戶周某通過拍攝他人新房照片、冒充周某房屋通過驗收的情況下,以周某建房名義申報危房改造補助款,從而騙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款2萬元,其中2000元支付給周某,其余6.5萬周文龍違反廉潔紀律,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追繳違紀所得。

5.常德市漢壽縣周口鎮後王村黨支部原副書記陳侵占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問題。2013年,陳在擔任後王村黨支部副書記、村書記期間,利用幫助本村村民童某申報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機會,代童某領取補助資金65438萬元,並與時任後王村黨支部書記萬善群協商後用於其個人開支。2014至2015期間,經該鎮城建環保站站長調解,陳分四次返還童6000元,實際占有4000元。此外,後王村截留惠農補貼資金28.73萬元、村級收入38萬元、村級賬目支出43.8萬元問題,時任後王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的陳和萬善群負有直接責任。此外,萬善群還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群眾養老保險待遇19460元和群眾惠農補貼1850元。陳受到留黨察看壹年處分,並被責令如數退還侵占童的資金;萬善群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肖輝因對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發放監管不力,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6.株洲市炎陵縣杜詩鎮原副科級幹部陳世明虛報套取農村景觀改造項目結算資金、挪用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案。2015至2016期間,陳世明利用職務之便,在農村景觀改造項目中虛增工程款2800元,對其房屋外墻進行粉刷;挪用補助資金29.88萬元用於農村危房改造,其中114800元用於個人借貸,184000元用於支付農村景觀改造項目。陳世明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降為科員。

7.邵陽市隆回縣高坪鎮茶山村原黨支部書記袁世龍違規收受群眾財物,套取低保資金問題。2010時至2015時,在為村民劉的親屬辦理戶口時,非法收受2000元。侵占村民袁某龍、袁某書辦理建房證費用0.7萬元;低保3.84萬元,其中654.38+0.6萬元用於抵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村幹部預付款,2.24萬元以誤工費名義發給村幹部。袁世龍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張家界市慈利縣高楓鄉原副科級幹部張春麗截留挪用扶貧資金、民政救濟資金,虛列支出套取村集體資金案。2012至2016年,張春麗兼任原高山村黨支部書記期間,截留扶貧資金12300元用於村級日常開支;截留民間救助資金2萬元,以個人名義借給他人牟利的;多次以虛列支出的方式套取村集體資金81.80萬元,其中1.20萬元用於村級日常開支,6.96萬元未說明具體去向。張春麗被處以緩刑壹年,並被降為職員。

9.益陽市安化縣樂安鎮熊耳村委會主任劉春秋截留挪用村集體資金問題。2004年至2014年,劉春秋利用職務之便,截留村民自籌農網改造資金9800元、樂安鎮企業辦林場分紅資金20700元,村供電所返還農網改造資金14600元,其中28500元用於村級日常開支16600元劉春秋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益陽市安化縣大富鎮白坭村原新農保助理員李良挪用新農保資金案。2011至2015期間,李良挪用新農保資金12700元用於個人支出,造成群眾財政補助資金0.9100元流失。李良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郴州市安仁縣城坪鄉雁嶺村原會計李友法挪用村集體資金問題。2013年末,村委會換屆後,李友法未及時移交村賬及其現金管理,挪用村集體資金5.77萬元用於個人開支。李友法受到留黨察看壹年的處分。

12.永州市新田縣金盆鎮大坪村原黨支部書記李同發侵占退耕還林延期補助資金,非法收受群眾財物。2014至2015期間,李同發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縣林業局撥付給大坪村的退耕還林延期補助資金15200元;幫助貧困戶秦某申請危房改造款1.52萬元後,收受秦某現金2000元。李同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3.永州市江華縣大路鋪鎮石霞村黨支部原副書記歐陽學忠侵占生態公益林補助資金問題。2012年,歐陽學忠任石霞村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該村2012生態公益林補助資金2.54萬元。歐陽學忠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4.永州市冷水灘區牛角壩鎮新牛角壩村原村委會書記葉涉嫌大案要案。2012至2015期間,葉弘為村民辦理農村低保、五保、協助群眾辦理殘疾證收取感謝費、辦證費5600元。葉受到留黨察看兩年的處分。

15.懷化市沅陵縣明溪口鎮梓木坪村原村委會主任曾貪汙生態公益林補助資金、退耕還林補助資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等問題。2008年至2015年,曾利用職務之便,占用村集體用於水利工程冬季養護的水泥5噸、村集體和村民生態公益林補助資金5800元、前角七坡村出售小學資金9000元、村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5000元、退耕還林補助資金5900元、工業原料林撫育資金1600元曾被開除黨籍。

16.懷化市麻陽縣李蘭鎮黃巖西村黨支部原書記張索取、截留、挪用村集體資金案。2007年至2014年,張在補助村民危房改造過程中,索取並收受現金24300元。截留村集體生態公益林補助資金7.72萬元、村集體菜園承包資金7000元、非法出售村集體土地收入81.06萬元,由個人保管,直接用於村級日常開支。張被開除黨籍。

17.懷化市漵浦縣沅水灣鄉沅江村黨支部書記潘高久、村委會主任劉、村委會委員兼會計侵占生態公益林補助資金案。2010至2014期間,潘高久、劉、以個人及其親屬名義違規登記新增生態公益林466.5畝,3人分別侵占生態公益林補助資金7400元、7400元、7000元。潘高久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劉、劉江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婁底市新化縣左市鄉原紅巖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李殿寶、村計生專幹劉虛報套取移民後期幫扶資金、截留挪用電站淹沒區補償資金、生態公益林補助資金、油茶林補助資金、挪用村民安居工程資金案。2005年至2015年,、李殿寶、劉虛報45名移民獲得國家移民後幫扶資金2281萬元,用於村級道路硬化養護;截留挪用本村電站淹沒土地補償款1.1.9萬元,生態公益林補助資金6.34萬元,油茶林補助資金2.29萬元,用於村級日常開支。此外,還侵占村民李某某、楊某某住房工程款5800元。給予留黨察看壹年處分,給予李殿寶開除黨籍處分,給予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湘西自治州龍山林業局原工作人員劉俊華、洗車河鎮永久村原黨支部書記尚侵占退耕還林補助資金問題。2006年,劉俊華、尚在龍山縣第七批退耕還林項目中分別占用資金1.654、38+0.85、4.49萬元。2065438+2006年9月,劉俊華、尚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16至12,劉俊華、尚均被開除黨籍。

20.湘西自治州永順縣原富芝鄉合作村黨支部書記肖、村委會主任陳喜雙、村委會書記肖截留私分生態公益林補助資金案。2010至2015,陳喜雙、小、小截留生態公益林補助款6.65萬元,各分得2.4萬元、2.25萬元、2萬元。陳喜雙、小成毅、小王乘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1.湘西自治州瀘西縣興隆場鎮鄢頗村原黨支部書記截留挪用明水生態公益林和退耕還林補助資金,虛報冒領扶貧建房資金。2013至2015,從明水截留生態公益林補助款4.75萬元、退耕還林補助款5.36萬元,用於村級日常開支;以5名村民的名義,冒領縣扶貧辦撥付的用於村級日常開支的扶貧建房資金5萬元。向明水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湘西自治州花垣縣長樂鄉澤羅坪村原黨支部書記歐家順、村委會原主任吳冒領民政救濟款物案。2014年,歐家順、吳紹應收取州民政自然災害救災款3.78萬元用於村級日常開支,縣民政春荒救災款3萬元用於發放村幹部春節慰問金、購買土特產和禮品。歐家順、吳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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