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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中,參加副高職院校評審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在中小學教師新的職稱評定中,沒有副職稱,只有高級、高級、壹、二、三級教師職稱。高職高專職稱只出現在舊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標準中。

附件為福建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中小學教師等級評定標準和條件。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中小學教師隊伍,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根據《教師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1]98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本標準條件適用於福州市(含省屬單位)、廈門市、三明市的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及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在教學科研、電化教育、校外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在職人員。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三條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牢固樹立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的責任意識。

凡出現《福建省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試行)》20種“壹票否決”情形之壹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偽造學歷、資格、成果,剽竊他人成果等的,將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從次年起2年內不得申報。

第四條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專業知識和教學能力。

第五條在教育教學壹線任教,認真履行教師的職責和義務,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積極承擔班主任等教育教學工作,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上任以來年度績效考核合格或以上。

年度績效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任期延長1年,當年不得申報。

第六條身體健康,心理素質良好,具備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心條件。

第七條按照《福建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八條城鎮中小學教師應當在農村學校工作1年或者在薄弱學校工作3年以上。其中,城市義務教育學校40周歲以下教師晉升高級教師時,應當在農村學校工作2年以上。教研人員應當每年到農村學校開展研究、教研、培訓等工作。

第九條晉升教師,必須參加省公務員局、省教育廳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等級考試並取得合格成績。

第十條學歷和資格要求

1.申報高級教師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在高級教師崗位上任教5年以上。

2.申請高級教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具有博士學位,在壹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有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學士學位,並在壹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或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小學、初中教師教學工作5年以上。

3.申請壹級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具有碩士學位,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在小學、初中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在小學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4.報考二級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之壹: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試用期滿1年;或者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在小學和初中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三級小學教師崗位上任教3年以上。

5.報考三級教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壹:具有大學專科學歷,並在小學、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試用期滿L年;或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並在初級教育教學崗位上經過L年試用期。

第三章正高級教師資格

第十壹條教育工作的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堅定的職業信念,積極履行教育全體教職員工的責任,善於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效地將德育融入課堂教學,為促進青年學生健康成長發揮引路人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學生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和號召力。

2.出色的完成班主任等學生管理工作,任職2年以上,能夠準確把握學生成長規律,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態,關註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形成良好的班風和學風。

3.積極參加社會教育活動,與社區和學生家長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對學生的教育成長、學校教育和社區教育發展提出建設性意見。

4.教育成績突出,學生評價滿意率達85%以上;任職以來年度績效考核至少1次為優秀;上課拿市級。

以上表彰獎勵,或個人獲得縣級以上綜合表彰或市級以上教育教學專項表彰。

第十二條教學工作要求

1.具有先進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教育理論素養,全面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

2.根據課程改革的目標和本學科的特點,改革本學科的教學方法,以豐富的教學經驗和精湛的教學藝術,形成獨特的教學風格。

受到學生的普遍歡迎和同行的壹致認可。

3.積極開設選修課或開發地方和校本課程,能獨立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和綜合實踐活動。

4.開設市級以上教學示範課、觀摩研討課或學科講座4次以上,其中省級以上至少1次,獲得好評;或獲得市級優質課、教學技能競賽壹等獎或省級二等獎。

專職從事教學科研的人員,在總結推廣教學改革經驗、組織區域性教研活動、指導學校開展校本教研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開設市級以上教學示範課、觀摩研討課或學科講座5次以上,其中省級以上至少3次,對提高本地區學科教學質量有顯著成效。

專職從事電化教育的人員可以聯系中小學教育的實際情況,促進現代教育信息技術與課程資源的整合。市級授課3場以上,其中省級授課至少1場;多媒體教學軟件編寫或信息技術與學科整合課制作獲市級壹等獎或省級以上二等獎。

第十三條教學和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教學科研能力,掌握教學改革與發展的最新動態,形成獨特的教學思想,在課程、教學、評價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並應用於實踐。

2 .主持或作為核心成員(前三名,下同)完成省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項目1項。專職從事教學、科研和電化教育的人員主持並完成了1項國家級教育教學科研項目。

3.撰寫並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研究論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論文發表在核心期刊上。專職從事教學、科研和電化教育的人員撰寫並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研究論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期刊上發表。

第十四條示範和指導要求

1.指導教師在推動學校發展、促進學科建設、推廣應用先進教育理念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他在這個地區的老師中享有很高的聲譽,被同行公認為教育教學專家。

2.具有主持和指導本學科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對教師隊伍的成長和發展起到關鍵作用,指導培養三名以上青年教師在思想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取得顯著進步。

3.積極參加“送教師下鄉”、“送培訓下鄉”活動,受到基層教師的歡迎和好評。

第四章高級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教育工作的要求

1.積極履行全員育人職責,善於根據學生年齡特點和思想實際開展思想道德教育,將德育融入課堂教學,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2.本人順利完成班主任等學生管理工作,上任2年多來負責班主任等學生工作。我及時了解了學生的思想狀況,關註了所有學生,促進了他們的全面發展,並與他們的家長進行了良好的溝通。

3.教育成績突出,學生評價滿意率達80%以上;所帶班級獲得縣級以上表彰獎勵,或個人獲得校級以上綜合表彰或縣級以上教育教學專項表彰。

第十六條教學工作要求

1.具有新課程教育的教學理念、紮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技能、豐富的教學經驗、良好的教學效果和壹定的教學特色。

2.積極開設選修課或開發校本課程,可以引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和綜合實踐活動。

3.舉辦縣級以上教學示範班、觀摩研討或學科講座3次以上,獲得好評;或獲得縣級精品課程、教學技能競賽壹等獎或獲得市級以上精品課程、教學技能競賽獎項。長期在農村中小學任教的教師,開設校級以上教學示範課、觀摩研討課或專題講座3次以上。

從事教學、科研的專職人員,工作後在中小學從事教學工作3年以上。開設市級以上教學示範課、觀摩研討課或學科講座5次以上,在提高本地區學科教學質量方面取得壹定成績。

從事電化教育的專職人員,工作後從事中小學教學工作3年以上,能夠聯系中小學教育實際,促進現代教育信息技術與課程資源的整合。舉辦市級以上學科講座3次以上;多媒體教學軟件編寫或信息技術與學科課程整合課制作獲市級二等獎或省級以上三等獎。

第十七條教學和科研工作要求

1.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教學科研能力,積極參與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在素質教育的創新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

2.作為核心成員主持或完成了1項縣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項目。長期在農村中小學任教的教師主持完成校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項目1項。專職從事教學、科研和電化教育的人員主持完成市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項目1項。

3.撰寫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研究論文1篇。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和長期在農村中小學任教的教師撰寫本學科教育教學研究論文1篇,列入縣級以上教育教學論文匯編。專職從事教學、科研和電化教育的人員撰寫並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研究論文3篇以上。

第十八條示範和指導要求

1.具有指導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能夠勝任教育教學的領導者,在教學團隊建設中發揮關鍵作用。指導和培養2名以上青年教師在思想政治素質、業務水平、教學能力等方面取得進步。

2.積極參加“送教育下鄉”、“送培訓下鄉”活動。

第五章對壹流教師的要求

第十九條教育工作的要求

1.積極履行教育全體員工的職責,有能力正確教育學生,並能

根據教學部學生的年齡特點和思想實際,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2.有豐富的學生管理經驗,如班主任,負責學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博士學歷者除外),能夠與學生及其家長進行有效溝通,關註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3.教育任務圓滿完成,學生評價滿意率達到80%以上;妳帶的班級或個人會得到校級以上的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教學工作要求

1.具有紮實的所教學科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積極踐行新課程理念,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積累壹定的教學經驗。

2.備課認真,課程教學目標明確,課程設計完整,重點明確,教學效果好。

3.可以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發展學生的智力和能力。

4.有開設校級以上公共課的經歷,在高水平教師指導下參與開設選修課或開發校本課程。

5.在培養和指導青年教師提高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方面做出壹定成績。

第二十壹條教學和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壹定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積極承擔教育教學研究任務,主動反思和總結教學,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壹定經驗。

2.撰寫本學科教育教學論文1篇,收入縣級以上教育教學。

論文匯編。長期在農村中小學任教的教師撰寫了1篇本學科的教育教學研究論文並列入校級以上教育教學論文匯編。專職從事教學、科研和電化教育的人員撰寫和發表本學科教育教學研究論文1篇。

第六章對中學教師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教育工作的要求

1.積極履行教育全員的責任,熟練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將德育融入課堂教學,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幫助學生取得進步。

2.勝任班主任工作,關註所有學生,促進學生全面成長。

第二十三條教學工作要求

1.具備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和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

2.虛心接受其他老師的指導,認真備課,教學目標明確,課程設計合理,能夠勝任教學工作。

第二十四條教學和科研工作的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參與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2.主動反思教學,寫1教學經驗總結。

第七章三級教師資格

第二十五條教育工作的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能協助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條教學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方法的基礎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教材、教法。

2.虛心接受其他老師的指導,能夠完成所教科目的教學工作。

3.積極參加校本教研活動,主動反思教學,撰寫1份教學總結。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晉升壹級的教師必須參加評審委員會組織的講座;晉升高級或正高級職務的教師必須參加評審委員會組織的講座、面試和答辯。

第二十八條中小學教師(專業為初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小學教師除外)原則上應與其專業壹致。申報評估科目與所學專業不壹致的,需參加省教育廳委托的相應學科、專業的主幹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或參加省教育廳委托相關學校組織的轉崗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擔任少先隊大隊輔導員、中心小學或中學中層以上幹部、科長、教研組長、學生管理教師、校級課外活動優秀輔導員、完全小學的領導和教師,視同班主任職務。

心理健康專職導師、實驗教師、無班主任崗位設置。

不要求單位人員和班主任的工作。

第三十條綜合表彰是指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壹勞動獎章獲得者、優秀人民教師、模範教師、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鄉村教師、師德標兵、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等。

教育教學工作特別表彰是指中小學優秀校長、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優秀班主任、先進德育工作者、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先進個人。

班級表彰獎是指先進班級集體、優秀團支部、優秀少先隊中隊等榮譽稱號。

第三十壹條國家、省、市、縣是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屬的教育教學研究機構。學校層次指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以上。

第三十二條教師必須完成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單位)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平均每學年教學工作量中學不低於320學時,小學不低於480學時。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的校級專職領導不少於上述標準的1/3;中心小學副職領導、中學和完全小學校長不低於上述標準的1/2;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中層幹部不得低於上述標準的三分之二。

教學、科研、電教人員、心理健康專職導師、實驗教師工作量按工作日計算(壹天為壹個工作日),其中進修學校教師、心理健康專職導師不少於190個工作日,教學、科研、電教人員不少於230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核心期刊是指列入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概覽》、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源期刊目錄》和中國科學院信息中心《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源期刊》的出版物。全國中小學教材委員會編輯出版的教材,可視為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1篇。

公開發表的論文是指在教育學科學術期刊上發表的CN序號的文章,僅限於獨立作者或第壹作者,不包括增刊、專刊、專輯、增刊、專刊、壹期以上和報紙。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可視為在CN期刊上發表1篇論文(符合以下條件的才可視為1篇論文):

1.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學研究》、《福建教育督導與德育》發表論文2篇。

2.直接指導學生參加學科奧林匹克競賽或創新競賽獲得國家二等獎以上。由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直接指導的學生在省特奧會上獲獎。

3.美術教師創作的美術作品參加省文化廳、省教育廳或省美協主辦的美術展覽並獲得二等獎以上,或被省級以上美術館收藏。

4.音樂教師創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級電視臺(含省級教育電視臺)播出或由官方出版部門出版發行3件以上。

第三十四條本標準規定的學歷(學位)是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國民教育系列學歷(學位)。

第三十五條長期在農村中小學任教的教師,是指在本鎮(含本鎮)以外的中小學任教滿10年且仍在農村中小學任教的人員。

教師。

第三十六條本標準中的所有相關資格均要求自任職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條所稱“以上”包括本級。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由省教育廳和省職改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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