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擾亂社會秩序的標準是什麽?
1,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秩序,導致無法正常工作的;
2.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3、非法攔截或強行登、乘機動車輛等交通工具,影響正常行駛的;
4.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
(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