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家長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原學校提出申請(因戶籍原因轉學的應出示戶口簿,戶口遷移的應出示壹年內新建立的住房證明和戶口簿,因其他特殊原因轉學的應出示相關證明)。原學校同意轉學時,會發給學生家長壹份“轉學聯系單”填寫,原學校在表格上簽署同意轉學的意見並加蓋公章。
(二)學生家長持《轉學聯系單》及相關證明材料到戶口遷入地或新家所在地的電影學校聯系;接收學校同意時,應在《轉學聯系單》上簽署同意轉學的意見,並加蓋公章。
(三)學生家長將《轉學聯系單》寄回原學校,原學校為其出具轉學證明;學生憑證書到接收學校就讀。
副標題:清點發送。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學生不得轉學:
(1)入學不滿壹學期者;
(2)高考成績低於相應年度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錄取分數線的;
(3)從低學術水平到高學術水平;
(4)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體育、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
(5)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全國統壹招生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被錄取的人員(包括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幹警、第二學士學位、專科、五年壹貫制、三二段制等。);
(6)擬轉入轉出學校在同壹城市;
(7)二區招生的研究生轉入壹區招生單位;
(8)跨學科;
(9)應休學;
(10)其他無正當理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