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各級黨委、人大、政府、CPPCC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均具有正式國家幹部身份。2008年至2011期間,被錄用到我縣工作且目前在職的大學生“村官”可報考副市長職位。
三。公開選拔的資格和工作要求
(壹)報考人員除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和要求:
1.鎮巴縣教體局副局長:本科以上學歷,年齡不超過40歲,幹部身份。教育系統報考人員應具有中小學、縣級教育單位、教育體育局中層及以上負責人工作經歷;在教育系統外報考的,應具有教育學學位或從事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經歷,參加工作滿3年及以上。
2.鎮巴縣工商局副局長:大專以上學歷,年齡不超過40歲,公務員身份,工作3年及以上。
3.鎮巴縣科協副主席:大專及以上學歷,年齡不超過40歲,公務員身份,工作3年及以上。
4.鎮巴縣委黨校副校長:鐘* * *黨員,大專及以上學歷,40歲以下,幹部身份,工作3年及以上。
5.鎮巴縣委外宣辦主任(縣政府新聞辦):大專及以上學歷,年齡不超過35歲,幹部身份,工作3年及以上。
6.鎮巴縣文化旅遊服務中心副主任:大專及以上學歷,年齡不超過35歲,幹部身份,工作3年及以上。
7.鎮巴縣少先隊總輔導員:大專及以上學歷,年齡不超過28周歲,幹部身份,從事少先隊或兒童教育工作3年及以上。
8.鎮巴縣相關鎮副鎮長候選人8人,包括:
①公務員應選3名: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年齡在40周歲以下,工作滿3年及以上。
②幹部要選四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年齡不超過35歲,工作3年及以上。
③選調1大學生村官:2008年至2065年選調到我縣工作的大學生村官,438+01,目前在職。
年齡、工作年限或相關工作年限的計算時間截至2013年9月30日。
(二)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能申請:
1,正在接受司法機關調查,紀檢監察部門立案審查;
2、受紀律處分尚在使用期的;
3.受過刑事處罰的;
4.被開除公職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