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為人民教育版(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上海教育版(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江蘇教育版(江蘇教育出版社出版)、浙江教育版(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外國研究版(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出版)。
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壹條規定,義務教育教科書應當按照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精簡內容,選用必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國家工作人員和教材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教材編寫。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或選用。教科書的基準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根據基準價確定零售價格。國家鼓勵教科書的循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