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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華為外國語學校董事長戴逝世?

杜訴浙江華為外國語學校侵權糾紛案

(教育費用的退還、合同的生效)

(壹)頁眉

1.判決書的字體大小

壹審判決:浙江省上虞人民法院(2005)豫民壹子楚第673號

二審判決: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邵忠民鐘藝字第528號

2.案由:預付教育費返還糾紛。

3.訴訟雙方

原告(被上訴人):杜。

法定代表人:杜森燦。

訴訟代理人(壹審、二審):付立新,上虞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訴人):浙江華為外國語學校。

法定代表人:戴,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錢武權,浙江通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4.審級:二審。

5.司法機關和司法組織

壹審法院:浙江省上虞人民法院。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周建新;評委:王軍、於。

二審法院: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魏曉發;法官:樓曉東;委托代理人:傅海鑫。

6.結束營業的時間

壹審於2005年6月65438日+3月結束。

二審於2005年6月65438+10月265438+10月審結。

(二)初審情況

1.壹審抗辯

(1)原告告訴我,2004年6月8日,在被告的邀請下,她報名參加了浙江華為外國語學校,並按照被告的要求預付了學費6000元。後來,她在被告的要求下簽署了壹份《2004年初新生入學協議書》。因原告中考成績好,被其他學校錄取,未就讀被告學校。原告隨後與被告協商,要求退還預付的學費。被告以《2004年初新生入學協議書》中載明的“華威入學後未上學,所交資金無需返還”為由拒絕返還。現請求判令原、被告簽訂的招生協議無效,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預付的6000元。

(2)被告浙江華為外國語學校辯稱,本案基本事實是:2004年5月31日,華為學校在上虞日報社公布了華為杯綜合素質測試報名時間。從6月1到6月4日,有3300多名學生自願報名。6月5日對學生進行測試,根據測試結果書面公布錄取情況。如果他們願意,家長與學校簽訂協議。此後,被錄取的學生陸續與華為學校簽訂了2004年第壹學年的協議,繳納了部分費用,並收到了錄取通知書。在招生協議中,華為學校承諾:1)在明確錄取學生班級的基礎上,按照上虞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費用。2)根據新生在測試中獲得的獎項,華為學校分別給予“華為教育券”,相當於人民幣在華為學校使用。被錄取的學生在招生協議中承諾:1)按獎勵對應的預付款金額向華為學校支付2004學年的部分費用,2004學年開學時結算;2)學生被華為錄取到學校,繳納的資金不需要退還。從那以後,壹些學生去了其他學校。原、被告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入學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無效的法定情形。所以是合法有效的。作為原告,應該本著誠信原則,按照約定辦事。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壹審事實和證據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浙江華威外國語學校為民辦學校,辦學類型為全日制高中初中學歷教育。2004年5月31日,上虞日報刊登招生公告,原告報名並通過素質測試。2004年6月8日,浙江華威外國語學校發出錄取通知書。告知原告新學期註冊時間為2004年8月31日。2004年6月8日,浙江華威外國語學校以被告為甲方,原告為乙方簽訂了《2004年新生入學協議書》,約定甲方在實驗班招收乙方為2004年新生,並承諾:(1)按照上虞物價局核定的標準收取學費、代管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2)根據2004年“華為杯”青少年素質測試獲獎情況,在開學時發放“華為教育券”,相當於人民幣,在華為學校使用。乙方自願參加華為初中壹年級精英班,並承諾:(1)在報名時按以下資金預付2004年學費,開學時結清;大獎得主預付2000元,壹等獎得主預付3000元,二等獎得主預付4000元,三等獎得主預付5000元,四等獎得主預付6000元,五等獎得主預付7000元。(2)華為入學後未上學,所交資金無需退還。2004年6月8日,提前向原告收取學生住校費、住宿費、代管費、校服費、生活用品費等共計6000元。收到錢後,發出錄取通知書,通知原告於438+0年8月365日到學校報到。原告將來會入讀被告的學校。因被告不願意退還原告預付的學費,原告等人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被告退還預付的學費,有關部門也進行了調查協調,但被告表示不能退還,原告只能寫報告作為困難補助,後被告給予補助未果。現原告已向我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退還原告預交的學費及其他費用6000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原告提供的證據:

(1)被告開具浙江省社會力量辦學專用票據。

(2)原、被告於2004年6月8日簽訂的2004級新生入學協議書復印件。

(3)被告於2004年6月8日制作的壹年級入學通知書復印件。

(4)被告於2004年6月8日制作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

(5)上虞區教體局給勞麗萍等人的回復。

被告提供證據:

(1)上虞日報2004年5月31日公告。

(2)告訴考生家長。

(3)華為杯青少年素質測試方案。

(4)上虞區教體局文件。

(5)李永林和戴蘭珍向學校申請補助的信函。

3.壹審判決理由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是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有權向社會招生。原告作為受教育的人,有選擇學校的權利。因原告未與被告登記,雙方尚未建立真正的教育教學關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於教育教學和改善辦學條件。但原告並未在被告處註冊接受教育,被告也未支出直接的教育教學費用。因此,原告預交的費用不能收取,原則上應返還原告。但鑒於被告為原告等學生上學做了必要的準備,創造了壹定的學習條件,在退錢時可以酌情考慮。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返還75%為宜。

4.最終結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1)被告浙江華威外國語學校應向原告杜返還預付款4500元,並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還清;

(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50元,實際支出費用50元。原告杜負擔75元,被告浙江華威外國語學校負擔225元。

(3)二審中的訴狀

1.上訴人浙江華為外國語學校訴稱:壹、原審判決認為“原告作為受教育者,有選擇學校學習的權利”,明顯錯誤。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事實上,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都不享有抽象的、籠統的“擇校就讀”的權利。被上訴人初中教育沒有學區內除民辦中學和公辦中學以外的擇校權。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協議,已充分證明被上訴人在學區內的私立中學和公立學校學習上作出了選擇。二、原審判決認為“因原告未與被告登記,雙方尚未建立真正的教育教學關系”,同樣荒謬。「教育與教學的真實關系」是什麽意思?從法律角度看,所謂“教育教學關系”,本質上是壹種教育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合同關系是否成立,應以合同法規定的“要約”和“承諾”來判斷。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報名是要約,上訴人發出錄取通知書是承諾。學習協議是合同的書面體現,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除非法律上無效,否則雙方都應遵守。壹審法院將註冊作為教育關系成立的標誌,顯然是錯誤的。第三,原審判決認為“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和改善辦學條件,但原告未向被告申報註冊教育,被告未支出直接的教育教學費用,因此原告預交的學費不能相應收取,原則上應返還原告”,這不僅是邏輯混亂,更重要的是法律適用錯誤。本案不涉及上訴人收取的特定用途的合法性問題,被上訴人未提出上訴。上訴人作為民辦學校,依法收取合理費用並合理使用。該條款並不意味著民辦學校與自然人不得訂立相關合同和協議。上訴人招收新生是正常教育活動的首要環節。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給上訴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上訴人的收費依據是雙方約定的教育服務合同,完全符合政府有關部門的政策規定。第四,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被上訴人在就讀協議中約定的“不上學,不用退還已交資金”的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協議不能無效。原審雖認可該協議的效力,但並未查明被上訴人違約的事實。被上訴人承諾“不退款”是其承擔違約責任的壹種方式,與現行法律並不矛盾。壹審法院不認定違約事實,事實不清,法律適用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壹審判決第壹項,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

2.被上訴人送達判決書。

(四)二審的事實和證據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壹致,二審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五)二審理由。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杜是否享有向浙江華威外國語學校返還該財物的實質上的請求權。由於雙方的權益之爭源於2004年6月8日簽訂的《2004年初新生入學協議》,因此審查該協議的法律性質和效力是本案的基石。根據雙方確認的事實,浙江華威外國語學校已錄取杜為該校壹年級新生,杜已提前向浙江華威外國語學校支付相關費用。據此,可以確認雙方的教育服務合同關系成立,協議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壹審認定雙方教育教學關系不當,上訴人上訴稱教育服務合同成立,理由充分。鑒於合同行為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除適用相關教育管理規範外,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調整。

杜請求:(1)確認原、被告簽訂的《2004年初新生入學協議書》無效;(2)判令被告償還原告預生效學費6000元;(3)承擔訴訟費用。支持其申請的理由如下:該合同為格式合同,其中“華為錄取後未上學,所交資金無需退還”的約定免除了浙江華為外國語學校自身的責任,加重了杜的責任,解除了杜的主要權利,屬於無效條款。經審查,該條款是杜在協議中作出的第二項承諾,其固有內容並無爭議,即杜應在被浙江華威外國語學校錄取後就讀該校。逾期不到學校就讀的,杜放棄退還已交款項的權利,學校有權拒絕退還。通過對該條款內容的分析,應認定為違約責任條款,並確定支付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即杜不在浙江華威外國語學校就讀時,杜願意支付相當於所交學費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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