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上報,經總經理和董事長批準後,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員工需要按照離職員工交接手續、工作交接明細、物品交接單依次交接借款。財務部門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後,員工的交接即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的,由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本月出勤情況,上報上級領導批示,並在工資結算日發放員工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並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是員工到下壹個新單位時需要的。只要是正規的大單位,壹般都會要求開具,因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招用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試用期員工,壹般只需要提前三天申請,手續相對簡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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