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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養犬行為和養犬管理,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市容和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犬類的飼養、繁育、交易和管理。

軍隊和警犬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具體工作需要飼養的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公安部門應當設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養犬登記、犬類經營活動備案、犬類扣留場所管理、查處非法養犬、捕捉疫犬、流浪犬和無證犬等工作。

縣級公安部門可以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養犬管理工作。第四條畜牧獸醫、衛生、城管、工商、物價等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壹)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檢疫和免疫管理及有關證件的發放,審核犬只飼養、經營和扣留場所的防疫條件;

(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傳教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接種、患者診療管理和疫情監測;

(3)城管部門負責犬只戶外活動的衛生管理,配合處理違法犬只和捕捉染病犬、流浪犬、無證犬;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犬類銷售、養殖和診療機構的登記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犬管理收費的監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的養犬管理工作。第五條公安部門應當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公布犬只管理和服務的相關信息,接受公眾咨詢和幫助,為公眾提供犬只信息服務,建立犬只管理和服務電子信息系統,並與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享犬只登記、免疫和處罰等信息。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本區域居民進行養犬宣傳教育,並可以制定本區域養犬公約並組織實施。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非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部門應當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郵箱和電子郵箱,並在接到舉報、投訴後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為其保密。

舉報屬實的,公安部門可給予適當獎勵。第二章登記管理第七條邯鄲市主城區和邯鄲經濟開發區起步區的規劃範圍為重點養犬管理區,其他區域為壹般養犬管理區。

各縣(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劃定重點養犬管理區。第八條禁止在重點犬類管理區域內設立犬類養殖場和從事屠宰犬類的經營活動。

犬類交易應當在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場所進行。第九條重點管理區禁止飼養、銷售和繁育大型犬和烈性犬。大型觀賞犬、導盲犬、重度殘疾人輔助犬除外。

單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飼養大型犬、烈性犬,邯鄲市主城區和邯鄲經濟開發區起步區的規劃範圍,由市公安部門犬類管理機構批準;在其他重點管理區域,須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第十條重點管理區域實行養犬登記。

市公安部門的養犬管理機構負責主城區和邯鄲經濟開發區起步區規劃範圍內的養犬登記工作。

縣(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劃定的重點管理區域的養犬登記,由當地公安部門負責。第十壹條重點管理區居民符合下列條件的,每戶可以飼養壹只符合要求的犬只:

(壹)本市常住人口或壹年以上的暫住人口;

(二)有固定住所,單戶居住;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二條重點管理區內的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單位及其負責人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保管財產、展覽、演出等正當目的;

(三)有健全的犬只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犬只管理人員;

(五)有犬籠、犬舍、圍欄等圈養設施。第十三條重點管理區域內個人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攜犬並提交養犬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犬只全身照片以及符合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重點管理區域內的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提交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犬只全身照片、犬只數量清單以及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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