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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師評價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有什麽要求?

1.小學教師連續在小學任教,並取得合格學歷後滿20年的,擔任小學教師滿5年。

2.被評為縣級先進個人或第二次被評為縣(學區、鄉鎮)學校先進個人。

3.班主任所在班(組、隊)被評為縣級先進集體,兩次以上被評為縣級(學區、鄉鎮)學校先進集體或在開展專項活動中受到市級表彰。

4、被評為縣級教學新秀或在優質課評選中獲得縣級壹等獎。

5、教育、教學、科研成果獲縣壹等獎;有壹篇以上專業論文在準印刊物上發表或獲縣壹等獎;教師獲教學專業素質綜合競賽壹等獎(技能競賽音樂、體育、美容教師)。

6、我所負責的教研組獲得過其他工作,成績顯著,被評為縣級先進集體。

7、直接輔導兩名學生參加教育部組織的學科競賽獲縣壹等獎、市二等獎;主要訓練的運動隊或學生在縣體育比賽中獲得團體第壹名或個人第壹名。

具體還要看當地的標準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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