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八條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員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方法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二)普通話水平應達到國家語委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標準。方言復雜的少數民族地區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三級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教學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普通話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滿足教育教學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