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制定和調整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的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在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班)的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高於普通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