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 責令其停止辦學,退還收取的費用,並對舉辦者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將從事營利性民辦學校(含文教類民辦培訓教育機構)的企業(如培訓學校或中心)登記納入前置許可範疇,其設立登記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前置許可。企業名稱行政區劃直接冠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企業名稱行政區劃冠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在直轄市、設區的市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並報審批機關和學校所在地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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