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第二條規定,舊住宅區根據市住房發展規劃,拆遷改造後優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商品房、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設,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2.《深圳市福田區棚戶區改造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區住建局是棚戶區改造的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指導棚戶區改造工作;街道辦事處組織摸底調查,掌握轄區老舊小區土地、建築物信息;街道辦事處在綜合調研的基礎上,選擇改造意願強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老舊小區,確定申報項目。
3.舊住宅區的改造是由政府整體主導的。需要改善居住條件的老舊小區,符合棚戶區改造政策的,由區住建局按照棚戶區政策實施改造,由轄區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現狀調查等前期工作,再進行申報。業主可以向轄區的區住建局、街道辦事處提出改造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