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要求
1.餐飲業總體布局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餐飲業汙染防治的要求,餐飲經營場所的建築功能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確定的建築使用功能。在沒有油煙防治設施的居民住宅和商住綜合樓內,不得開設產生油煙汙染的餐飲經營場所。相對獨立的餐飲業集聚管理區應當規劃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2.新建餐飲經營場所除獨立於居住建築外,應設計符合建築標準規範和環境汙染防治要求的排煙口和機械通風口。與相鄰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點的建築物邊界水平距離應大於10米,其朝向必須避開可能受影響的建築物。
3.設立的餐飲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餐飲業總體布局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應當按照當地環保部門的要求限期補辦手續,同時落實各項汙染防治措施,達到環境汙染防治的要求。
4.對建在居民區或者可能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餐飲項目,業主單位或者經營者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通過現場公示、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征求可能受影響的公眾的意見。環境保護部負責監督公眾參與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