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體規定:
(1)根據2006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NPC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年滿六周歲的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推遲至七周歲。
(二)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期入學或者休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