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小學相對就近、初中相對集中”的原則,由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位情況統籌安排。
非研究生最遲應在每學期第壹周前被錄取。因特殊情況(需提供相關證明)需要中途轉學的,經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方可中途轉學。休學和處分期間,學生不得轉學。公辦中小學六年級、九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申請轉學。
學生轉學手續的流程:
第壹步,接收學校出具接收證明;
第二步,經接收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步:辦理轉學手續前轉出學校。
學生轉入學校未落實前,原學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強制轉學,學生退學由原學校承擔責任。
學生從外省市轉入本市及市內跨行政區域時的註意事項:
應出具學生法定監護人及其子女或被監護人具有同壹本市戶籍,且實際居住地與戶籍地(地)壹致的證明,由戶籍所在地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統籌安排入學。
本市學生轉學到外省、市或其他區(市)縣時,學生的法定監護人應持戶籍證明(或監護人工作變動證明),領取學校證明,向原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後出具轉學證明。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辦理轉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