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大部分孩子6歲入學,壹對夫婦可能會選擇讓6歲的兒子晚壹年入學。孩子到了七歲,會比同學更強壯,更聰明,更成熟。因為孩子在學校各方面的表現都是相對的,男孩可能會取得更好的成績,在運動隊成功的幾率更大,然後更容易占據學校各種組織的領導位置。簡而言之,他將走上壹條通往精英大學的道路。
但是壹旦壹個人在相對位置上領先,其他人就會落後。其他雄心勃勃的父母給他們的孩子施加壓力,讓他們壹年後上學。當然,父母再有野心,也不能總是阻止孩子上學。但我們可以想象,在允許家長決定孩子何時入學的地區,孩子入學的平均年齡是8-9歲。但是從集體的角度來看,如果所有的孩子都晚入學,最後沒有人會受益。因此,大多數地區不得不從父母手中收回決定孩子何時上學的權利。
個人動機和集體動機的不壹致當然不是國家規範行為的唯壹原因。例如,在安全領域,許多人認為大多數個人缺乏必要的信息和遠見來做出明智的選擇。這種家長式的管理往往會導致壹場爭論。然而,這種關於兒童的決定更有可能得到公眾的支持,因為大多數成年人都同意,兒童無法獨立做出明智的安全決定。然而,以下例子表明,在考慮這種規則的具體形式時,成本效益原則仍然起著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