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提出,學校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和檔案管理設施設備,做好學籍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利用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學籍檔案數據庫,逐步實現學籍檔案管理信息化。
學籍管理部門應當在教學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將當年畢業學生的學籍管理材料整理完畢,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備份壹起歸檔至學校綜合檔案室。
10年畢業後,學生學籍檔案及其電子備份檔案將通過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向當地區縣檔案館移交,對於已確定為市、區縣檔案館接收範圍的學校,學生學籍檔案移交由相關檔案館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