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6年10月29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
文章
中國人民和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身體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高校畢業生招聘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主動,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