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所以體罰學生的老師會受到行政處分或者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