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壹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推遲至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期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住宅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住宅區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滿足教育教學的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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