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是指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特別是造成痛苦的行為,可以表現為打屁股、掌摑、站立和跪下。
全球形勢
1989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不得對任何兒童實施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世界各國對懲罰體罰的看法不壹,主要爭議在於是否人道有效。以體罰為例,1994年,新加坡法院判處壹名美國少年邁克爾·p·費伊(Michael P. Fay)塗鴉和偷竊,包括6鞭(後來減為4鞭),美國人普遍認為這是不人道的。克林頓總統呼籲赦免,但失敗了。大多數未成年人認為體罰是對他們人格的不尊重,是損害他們尊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