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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曾經執行過死刑嗎?

香港早在42年前就暫停執行死刑。那年處決的最後壹名犯人是越南人黃啟吉。黃其基在深水埗永隆街刺死壹名中國籍男子,照例被判死刑。黃向英國最高法院上訴庭及樞密院上訴,仍維持原判。最後,他於當年11月在赤柱監獄被絞死。“三狼綁架案”主犯倪炳堅、馬光燦、李偉於1962年執行死刑,這是香港懲教機構歷史上第壹次集體同時執行死刑,但不是香港最後壹次死刑。在香港赤柱懲教博物館,展出了有關死刑的器具。早年,香港執行死刑有兩種方式。壹個是由香港的英國法庭判處死刑,然後由中國的滿清當局斬首執行。後來被絞死了。起初,死刑是公開執行的。後來因為人道,在監獄裏被執行了死刑。舊域多利監獄和中環的赤柱監獄都執行了死刑。從開港到1966年,有120多人被處決。第壹個死刑判決要求死刑犯站在沙袋上,脖子上套壹根繩子。劊子手用扳手往下壹推,死刑犯站立的沙袋就會掉進壹個閥門裏,死刑犯馬上就會被繩子纏住脖子,頸椎會因為被壓死。以前也有死囚犯因為脖子骨頭沒斷而逃過壹死。隨後,法官在宣判時會給他戴上黑紗,並當場宣判:“被告人XXX因犯有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照常絞刑,直至咽氣。”行刑結束後,懲教署的法醫官還會檢查,死囚被宣布死亡後,屍體會被立即裝入簡易棺材,安葬在監獄內的墓地;根據市政規定,7年後,死囚的遺骨將交給家屬處理,而無人處理或無人認領的死囚遺骨將被轉移到羅湖沙嶺公眾墳場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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