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至於“讓學生周末回家做家務”,肯定是不合適的,不合適的。學生沒有義務幫助老師做家務。這種讓學生周末幫忙做家務的行為,已經違背了基本的師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