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成都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轉學和學位安排有此規定。
需要轉學的學生必須是:
1.因家庭住址和戶籍變更或者其他特殊困難,需要轉學到其他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
2.同時,學生轉學要堅持戶籍與實際居住地壹致。按照“小學相對就近、初中相對集中”的原則,由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位情況統籌安排。
3.非研究生應在不晚於每學期第壹周的時間內收到轉學作業。休學和處分期間,學生不得轉學。公辦中小學六年級、九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申請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