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流動人口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暫行辦法
六、流動兒童少年符合本市借讀條件,其父母持有讀者戶籍所在地鄉(鎮)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戶籍證明;其父母的身份證、本市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證等證明材料,向其暫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上述主管部門審核後出具《北京市借讀生審批表》。
外來兒童少年可憑《在京借讀批準書》和原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與暫住地附近學校聯系,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入學。暫住地附近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可報暫住地所在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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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流動人口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暫行辦法
七、流動兒童、少年在本市公辦中小學借讀,學校可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和相應的雜費。對家庭確有困難的學生,學校應酌情給予緩繳或減免借讀費。具體標準和辦法,可參照《北京市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辦法》執行。
八、在本市學校借讀的流動兒童、少年,應當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門關於借讀生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完善借讀生手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維護在校流動兒童少年的合法權益,在接受教育、參加團隊組織、擇優錄取、參加體育等活動、實施獎懲等方面,與本市學生同等對待。
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可以依法接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流動兒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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