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師資格條例》第五條規定:“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以下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擔任教師”。
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五條:申請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壹)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教師資格考試證書;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委托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及其思想品德、犯罪記錄等方面的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書或者材料不齊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在受理期結束前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