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中小學校周邊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辨別是否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