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教基[2016]44號)第十四條普通高中學生在受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轉學:
1,學生戶籍和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不含同城內遷移);
2、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出國(境)長期工作、支援邊境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地居住的;
3.學生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確需同城轉學的,考試成績必須達到轉入學校當年的錄取分數線;
4、具有技術特長或興趣愛好,可以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
第十五條普通高中之間的轉學實行同級學校之間相互轉學的原則。國際班和普通班的學生不允許互相轉學。
第十八條,如果妳符合轉學條件,請在該校有學籍,可以申請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