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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我起訴上海虹口法院的法官毀滅我的證據,去那個法院起訴。

法官毀滅證據的行為是嚴重違反法律的,甚至是犯罪行為。當事人有權向檢察院、政法委等部門舉報。根據法官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貪汙賄賂;

(3)枉法;

(四)刑訊逼供的;

(五)隱匿證據或者偽造證據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的;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十壹)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同時,《法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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