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教師〔2013〕9號)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建立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嚴格教師職業準入,保證教師質量,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教師資格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承擔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考試。
第四條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是教師職業準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必須分別參加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考試。考試堅持教育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專業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範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