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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北部中小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中的休學和復學

第八條學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壹定時間的,應當持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出具休學證明。休學證明、醫院診斷證明、病歷、醫藥費單據、學生檔案交區文教局普教科審批備案,休學期限為壹年。

第九條休學期滿後,學生申請再獎學金,憑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報區文教局通識科審批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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