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各期各類學籍變更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地實際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生轉學或畢業(結業、退學)時,學校應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中維護相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更新學籍變動信息。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者升學,轉入學校應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轉學手續,並經轉出學校和雙方學籍主管部門審核。轉入、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註冊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註冊的轉移。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轉學手續後,學校應將檔案轉出學校,並在1個月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