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繼續教育。
第三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教師資格的在職中小學教師進行培訓,提高其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四條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實施。
第六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按需施教、學用結合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註重質量和實效。
第七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原則上每五年為壹個培訓周期。?
第八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應當著眼於提高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修養;專業知識及其更新和擴展;現代教育理論與實踐;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技能培訓和現代教育技術;現代科學技術與人文社會科學知識。
第九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