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立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關於學生教育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辦學條件差距,不得將學校劃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設立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