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攜帶相關證明,包括戶口本、更名更正原因及相關證明到派出所;
2.提交申請材料;
3.派出所更名需要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有無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必須自己走壹遍,用戶口本和身份證打印壹個指紋,大概要壹個星期才能領證;
4.準備兩張本人近期壹寸照片,到當地派出所領取《戶籍內容變更申請表》空白表格兩張;
5.按照規定要求清晰、正確地填寫;
6.拿戶籍內容變更申請表到當地村委會或居委會簽字蓋章,請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證明。如果是學生或單位,學校或單位必須出具證明;
7.本人已寫好戶口更名申請,持上述證明、戶口本、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只有所有派出所和縣公安局簽署同意意見後,我才能完成申請,然後我才能申請新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的戶口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居、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動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