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吉林省為例,根據《吉林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第十二條因轉學、休學、復學、復讀、升學、退學或其他原因改變學籍的,應當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號取消,不再啟用。
壹般情況下,符合《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相關規定,自願退學的,予以取消學籍。學籍註銷由教務處學籍管理部門辦理,並按要求上報教育部門備案更新電子註冊信息。凡已註銷並報教育部門備案更新電子註冊信息的,將無法恢復。
法律依據:
《吉林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試行)》第十二條因轉學、休學、復讀、復讀、提前升學、退學或者其他原因變更學籍的,應當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號取消,不再啟用。
《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規定,學籍註銷由教務處學籍管理部門辦理,並按要求報教育部門備案更新電子註冊信息。凡已註銷並報教育部門備案更新電子註冊信息的,將無法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