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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保障學校、學生和教職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幼兒園和非學歷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學校周邊環境安全的管理。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加大維護學校安全的投入,及時協調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學校安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學校安全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省及其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學生和教職員工應當遵守學校安全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學校安全的活動。第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有維護學校安全的義務,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安全,支持學校安全工作。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學校選址安全,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安全進行檢查,及時消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對確認為危房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責成相關責任部門或者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限期解決。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學校安全職責:

(壹)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標準和辦法,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督促學校建立和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督促學校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三)指導學校安全教育,組織安全教育培訓;

(四)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治理學校周邊治安環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調查和處理;

(五)指導和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

(六)配合當地人民政府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對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第九條辦學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安全責任制的落實進行指導和監督,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目標管理,並定期進行考核。第十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線、減速帶、交通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在學校前面。特殊教育學校門前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設置有聲音提示的交通信號燈。對交通復雜的中小學校門前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上學時間適當調配警力或者交通協管員,維護學校周邊交通秩序。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學校做好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學校周邊治安巡邏。公安機關應當與學校建立治安管理聯系制度,協助學校處置相關治安事件。治安情況復雜地區的學校應依托門衛室設立校警務室或治安崗亭。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監督檢查學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指導學校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開展滅火演練,宣傳消防知識。第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狀況的監督管理,依法責令消除安全事故隱患,責令改正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建設中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加強衛生防病工作,協助學校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對學生和教職工開展健康教育。第十四條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娛樂、音像制品、圖書等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第十五條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取締中小學校200米範圍內開設的網吧,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的行為。第十六條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在學校周邊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並在學校圍墻旁搭建建築物、構築物。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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