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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小學欺淩事件

如何處理小學欺淩事件如下:

壹、小學生通常如何懲罰校園欺淩?

學校會對校園暴力的小學生進行懲罰,家長可以對小學生進行思想教育。要看行為人的年齡和具體情況。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並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根據本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不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2.校園欺淩,壹個小學生,是不是犯罪就要判刑?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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