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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民辦中小學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鼓勵和規範公民舉辦民辦中小學,維護民辦中小學及其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中小學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公民個人或者合夥舉辦的全日制普通小學和普通中學(以下簡稱民辦中小學)。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中小學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民辦中小學的管理工作。第四條民辦中小學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依法接受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評估和審計。第五條民辦中小學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公辦中小學及其教師和學生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第二章民辦中小學的設立第六條申請設立民辦中小學的公民個人,應當具有合法身份證明和經濟擔保。第七條設立民辦中小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擬任校長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與辦學水平相適應的文化水平,並經過崗位資格培訓;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辦學章程;

(3)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相對穩定、合格、結構合理、能勝任教學和管理工作的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專任教師不得低於教師總數的40%,達到退休年齡的教師不得超過教師總數的50%;

(四)自有教學場所和設施符合當地同類公辦中小學標準,設計辦學規模應達到同類公辦中小學最低班額標準;

(五)有與辦學設計規模相適應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來源,其中自有辦學資金不低於50%。第八條設立民辦中小學,必須與公辦中小學相協調,合理布局。

設立民辦高級中學(含完全中學),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民辦初級中學,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民辦小學的設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申請設立民辦中小學,應當向有審批權的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辦學申請書;

(二)發起人的資格證明;

(三)擬任職學校的董事會成員、校長和擬任職教師的資格文件;

(四)學校資產和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五)擬辦學校的章程和發展規劃;

(六)擬定學校及其內部機構的名稱;

(七)自有教學場所的合法證明;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條申請設立民辦中小學,審批機關於每年第三季度前,於第二年4月底前書面答復。

審批機關應當向批準設立的民辦中小學頒發《辦學許可證》。

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中小學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第十壹條民辦中小學應當有獨立、規範的校名。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際”、“遼寧”等字樣。第三章辦學與管理第十二條民辦中小學可以設立校董會。設有董事會的學校受董事會領導,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學校董事會成員的組成、產生和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學校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二)校長的任免;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四)決定學校的籌資方案,審查學校的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管理學校的資金和資產;

(七)修改學校章程;

(八)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四條民辦中小學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從師範院校和非師範院校應屆畢業生中選聘教師;也可以從辭職、退休的中小學教師和其他社會人員中聘請符合條件的教師擔任教師;外籍教師的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民辦中小學應當與聘任的教師簽訂聘任合同。聘用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聘用期限、職責、責任、工作條件、工作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以及違反聘用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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