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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印發《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

魯字[1992]12號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教育局)、各大企業教育處(教育局):

1986年,原省教育廳頒布了《山東省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86)魯教普字第12號),對促進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提高教育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我省各地普遍實施不同年限的義務教育;從1991年高壹開始,普通高中實行畢業考試制度。《山東省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需要,部分條款與《義務教育法》相關規定不符。為此,我們本著幫助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加強學校管理的原則,對原《條例》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在實施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我委基礎教育司反映。

本條例適用於工廠、礦山、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普通中小學。

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

壹.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適應實施義務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強學校管理,提高教育質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學校和市教育局(教委)負責;初中和城市小學學籍由學校和縣教育局(教委)學籍科負責;農村小學學籍由學校和鄉鎮學籍部門負責。

第二,新生入學

第三條新生應當按時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必須在開學後兩周內持相關證明向學校請假。開學後兩周不到學校辦理手續的,取消高中學生學籍,初中、小學生按義務教育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校按照統壹的學號制作花名冊,報學籍部門備案,即取得學籍。註冊的學生必須按規定在中學建立學生檔案,在小學建立學籍卡。

第五條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偽造證件、其他學校入學的學生、同壹學校畢業的學生,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根據(85)魯教字16號文件規定,招生時,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中學每班不超過50人。接受正常轉學後,小學每班不超過50人,中學每班不超過56人。

第三,轉讓和借款

第七條。在國外讀書的學生因為家庭住址允許轉學。

第八條高中學生不得在縣內轉學。本省內跨市縣轉學的,由轉出學校和學校註冊部門審批。學生憑家長轉學證明、戶籍轉學證明、轉學證明、學籍檔案、市戶籍部門介紹信辦理學習手續,轉入市戶籍部門(市內轉學校)。

從外省市到我省的,須持父母轉學證明、戶籍轉學證明、轉學證明、學生檔案、省級考試機構出具的畢業考試成績證明(未實行統考的除外),到轉入地市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從我省到外省市的,按有關規定轉學。

轉出和轉入的學生須報省級學籍部門備案。

第九條初中和小學學生不得在學區內轉學。要從學區轉到學區,家長必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憑父母轉學證明、戶口遷移證明、學校註冊檔案和轉入地主管部門介紹信到轉入地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同意接收後,由移交地主管部門出具移交批準書。家長拿著信去轉學學校兌換轉學證明。《同意轉學確認書》由轉學地存入義務教育檔案。

初中、小學必須接收遷入我校服務範圍的轉學生。

受處分期間,學生壹般不得轉學。

第十條普通高中學生不得向省、市重點高中轉學;同級重點中學之間,可以辦理轉學。

第十壹條已在地方安置的現役軍人子女、軍隊轉業幹部子女、離休幹部子女、華僑子女、烈士子女轉學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安排。

第十二條:學校壹般不收借讀生。然而,父母在國外工作壹年以上或父母支持邊境建設者的學生可能被允許從其親屬的學校借讀。從事田間勞動的夫妻雙方或流動性較大的職工,可允許在親屬所在學校借讀。如夫妻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的職工,其子女需在其臨時工作地借讀,需由單位與上級學校報名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其父母所在單位和原就讀學校的證明及借讀所在地親屬的戶口簿,到接收學校和學籍部門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四條已在外地註冊借讀的學生,由原學校保留其學籍;

學生在哪裏註冊?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休學和退學

第十五條學生需要長期治療的,小學生由鄉級以上醫院(含鄉鎮醫院)證明,中學生由縣級以上醫院(含縣級醫院)證明,學校審查同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允許退學。

第十六條休學期限壹般為壹年。休學期間,學生將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後仍不能復學的,應持規定級別醫院的證明,繼續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休學期滿後需要復學的學生,應由本人申請,經規定級別醫院證明,學校審批,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第十八條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的高中學生,應當退學;擅自離校超過壹個月的,自動開除。休學學生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初中和小學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輟學。對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失誤而退學的學生,按《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動詞 (verb的縮寫)升級、重復和跳過

第二十條中小學校在每個學習周期采取直接升級,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二十壹條學年考試不及格,補考仍不及格的學生,可采取留級不留級的辦法。

第二十二條成績優異、智力超常的學生,經考核達到壹年級水平,本人自願並征得父母同意,經學校批準,允許逃課,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不及物動詞評價

第二十三條小學和初中壹般每學期只進行兩次期中和期中考試。有些科目可以根據平時成績評定,不需要考試。

第二十四條高中實行畢業考試制度,學生必須按規定參加相應年級的考試和考核。

第二十五條學生評議考核應當以我省制定的《小學守則》、《中學生行為規範》、《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中小學評價方案》為依據,主要反映學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智力、愛好、特點和參加各種活動的情況。評語和鑒定是班主任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寫的,力求實事求是,準確恰當,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改進建議。畢業鑒定應該和我見面。

七、畢業,畢業,畢業。

第二十六條學生完成學業並經德、智、體等方面考核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義務教育完成壹定年限後,由當地政府發給義務教育證書。義務教育證書應當註明其受教育程度。

中小學畢業證書由省教委統壹規範和監管。

初中、高中學生的畢業證書由上級機關審核、歸檔、蓋章。

第二十七條畢業考試不及格的小學和初中學生,允許參加補考;高三畢業班學生,如果有科目不及格,可以補考。如果仍然不及格,他們可能在下壹年參加相應科目的考試。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能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高中:HKCEE壹科不及格的人;

初中:語文、數學、外語不及格的人;其他兩科不及格的人;

小學:語文、數學壹科不及格者;其他科目有兩科不及格。

第二十八條學習壹年以上因故休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大專學歷證書;自動退學的學生,不發副學士學位證書。

八、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者某壹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凡是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都要記入學生證或檔案。

各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按省教委有關規定評選,並在省教委監督下頒發證書。其他個人表彰和獎勵由各市、地方自行決定。

第三十條違反學生守則、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的學生,學校應配合家庭和社會進行教育,並可根據情節輕重和態度給予適當處分。高中生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拘留、開除處分;初中、小學生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壹條處分學生,由學校批準。其中,拘留及以上處分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記過以上且未撤銷處分的,應記入學籍檔案或卡片。

第三十二條對受到處分的學生,應當積極幫助和教育。經教育深刻認識錯誤,有顯著進步的,經學生評議,學校批準,可以撤銷。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檔案。

第三十三條勞動教養和少年犯罪期滿後未滿16周歲,未完成規定期限義務教育的學生,可以憑勞動教養和少年犯罪部門的證明辦理復學手續,原學校應當接收。

第三十四條學生受到獎勵或者處分以及被撤銷的,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九。其他人

第三十五條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及時向主管教育部門報告,並同時向省教育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在實施本條例的過程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由山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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