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教師應在試用期結束、考試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註冊,以後每五年註冊壹次。主要評價教師的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不合格者或超過五年未註冊者,將不能再從事教學工作。
合格情況:
1.遵紀守法,恪守教師職業道德,達到師德考核標準,表現良好;
2.每年年度考核均達到合格或以上等次;
3.在每次註冊有效期內,需要完成不少於360個培訓學時(國家規定)或省教育廳規定的同等學分;
4.身心狀態良好,能夠勝任工作;
5.其他條件。
不要把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和教師資格證有效期混為壹談。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只針對已經參加教學工作的人員。對於不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資格證沒有有效期,長期有效。
法律依據: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
第四條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是教師職業準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必須分別參加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第二條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第十壹條主要考察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應當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傳授學科領域的基礎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以及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中實際問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