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條件
(1)學生戶籍由本市其他區轉入本區的,憑其監護人的戶口,可以辦理跨區轉學(學籍由其他區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2)隨監護人戶籍在本區跨街道(鎮)流動的學生(同壹街道(鎮)內或不相鄰街道(鎮)之間),可在本區申請轉學。
(3)戶籍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入的學生,可申請跨省轉學(學籍由其他省市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4)學生父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成績達到標準分(現行標準分為120)的,應在本市居住證積分管理系統中查詢並確認成績。居住證註冊居住地在本區,居住證註冊居住地地址必須與購房或租房證明材料註冊地址壹致。可以申請學籍從外省市或者其他區的學校轉到本區的學校。
(5)學生為外省市戶籍,父母壹方為本區常住戶口,可申請從外省市或其他區的學校轉入本區學校(資格見轉學申請材料)。
(6)小學五年級學生、初中九年級學生不轉學。
轉讓申請材料
(1)學生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的《轉學信息表》應提供學生的“全國學號”。學生暫無國家學號的,須提供由學生原學籍所在學校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並蓋章的無“國家學號”的書面證明。
(2)最近壹學年的《學生成長記錄簿》或《成績單》。
(3)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家庭住址頁、學生監護人頁、學生本人頁復印件)。
(4)學生父母壹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成績達到標準分的,還需提供:
(1)《上海市居住證》和積分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②上海市居住證註冊地址為在本區購房的,提供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居住證登記地址必須與房產證登記地址壹致。
(3)上海市居住證登記地址為本區租賃房屋的,提供正式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居住證的登記地址必須與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登記證的登記地址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