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學校學生註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到本市其他學校就讀的,應當持戶籍、居住地變更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出具學生轉學聯系單。學生憑聯系單與擬轉學學校聯系,同意轉學並簽字後回原學校確認。轉出、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辦理轉學手續和學籍信息變更,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接受有困難的,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對於轉學的學生,學校要按其原成績安排安置。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據他們的學術水平來安排成績。第二十三條戶籍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學生,從外地落戶本市的學生,以及戶籍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學生,需要轉入或者返回本市義務教育階段的,可以參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第二十九條轉學應當在寒暑假前壹周內或者開學後壹周內提出申請。轉移手續壹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轉校生需移交學籍相關信息和檔案,實行“隨書隨走”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