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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可以從帶薪假期中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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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

第九名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已經人事部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長尹蔚民

2008年2月15日

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連續工作”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所稱“累計工作”時間,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1年、10年、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喪假、產假不計入年休假。

第四條已享受當年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年度內有《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不享受下壹年度年休假。

第五條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不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寒假、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由所在單位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探、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等特殊任務,本年度無法安排年休假的,可安排1年以上。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工作人員應當休年休假的天數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年休假工資的支付標準為:每休1天年休假,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工資中,除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由單位在次年第壹季度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統壹工資分配的單位,納入統壹工資分配。

第八條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方法為:本人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帶薪天數(261天)。

國家工作人員的年薪收入為本人全年應支付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年終壹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薪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繳納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補貼和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補貼不包括根據住房和用車制度改革直接支付給工作人員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工作人員,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壹)因個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

(2)累計事假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的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落實年休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壹條機關、事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外,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數額向工作人員支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屬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處分,責令支付;屬於其他機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者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關於公務員申訴投訴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工作人員、駐外機關事業單位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本辦法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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