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學生註冊繳費後,因故轉學、退學、死亡,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入學時繳納的代理費據實結算。按學年或學期收費的,壹學年按10個月計算,壹學期按5個月計算。具體學費和住宿費按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按照學年收費清退規定。
(1)繳費後未入學者,按收費標準的90%退還該學年學費和住宿費;
(2)繳費後入學不滿壹個月的,按收費標準的80%償還該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
(3)繳費後在學校就讀壹個月以上至壹學期(含壹學期)的,按收費標準的50%償還該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
(4)繳費後上學超過壹個學期的,不退還該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
2、按學期收費的規定清退:
(1)繳費後未入學或入學不滿壹個月的,按收費標準的70%退還學費和住宿費;
(2)繳費後入學超過壹個月的,學費、住宿費不予退還。
擴展數據: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退學:
(1)壹學期內有三門主課或四門(含四門)以上課程或連同前幾學期不及格的課程。
那些失敗的人;
(二)實行學分制的學校,課程學分不及格要退學;
(三)連續留用、降級或者留用、降級兩次以上的;
(四)無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兩年的;
(五)休學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六)復學不準復試的;
(七)經學校動員,因病休學,且曠課時間超過學年總學時三分之壹的;
(八)經指定醫院治療,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疾病的;
(九)意外傷殘不能再堅持學習者;
(10)本人申請退學,被勸退教育無效。根據這篇文章
被要求處理的學生,並不是對學生的壹種懲罰。